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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銀行所有索賠,欠款不還!”
浙江臺州。
陳老師申請了一張信用卡,一直用著。有一天,陳老師借了5.8萬元,還沒到還款日,突然病倒身亡。
還款期滿后,銀行見陳先生未能按時償還貸款,于是開始催收欠款,但無法聯系上陳先生。
后來,銀行得知陳先生去世后,聯系了陳先生的妻子和女兒,要求她們償還貸款。遭到拒絕后,銀行將兩人告上法庭。
陳老師的妻子和女兒表示,她們并不知道陳老師的債務。陳老師的遺產已經還清了其他債務,所以他們不同意還錢。
1、“父債必子”的說法在古代就流行,但這在現代社會并不適用。畢竟,每個人都是一個獨立的客體。
每個人都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他們只需要為自己的行為和被監護人負責。除非有特殊情況,他們不需要承擔父母的責任。
只有一種例外,那就是接受繼承時。
2、根據《民法典》第1159條規定,遺產分割前,應先清償死者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但有一種例外,即被繼承人有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為他們保留必要的繼承權。
例如,有一個未成年子女,并且該孩子沒有其他受撫養人。
3.但這并不意味著遺產繼承人將承擔全部還款責任。
《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按照繼承的實際價值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除非繼承人自愿承擔,否則沒有責任償還超出的金額。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陳老師的妻子和女兒出示了一些證據,證明陳老師欠下了很多錢。他所有的遺產都用來償還其他債務。沒有什么遺產可以繼承。因此,他的妻子和女兒不需要償還。
4、那么,陳老師所欠的債務是否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可以確定,陳老師的女兒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但他的妻子需要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
經夫妻雙方聯名簽字或經一方追認所承擔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其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所承擔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承擔的債務,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的除外。
本案中,陳先生透支信用卡5.8萬元,但其妻子并不知情,事后也未認可。而且數額也比較大,完全超出了一家人的日常需要。
這時,舉證責任就落在銀行身上,需要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然而,對于銀行來說,這根本不可能。
5、最終,法院基于上述理由,判決駁回銀行的訴訟請求,即陳先生的妻子和女兒不必承擔這元的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