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收入;
知識產權收入;
繼承或者受贈取得的財產;
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配偶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傷而收到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僅屬于夫妻雙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必需品;
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所有。因為這種協議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容易產生爭議,所以法律規定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訴訟中,應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維護婦女合法權益保護兒童,照顧好無辜者,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于生產。以方便生活、合理解決為原則,提出了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六條與現行婚姻法相沖突,不再適用。其余項目也作為法院審理離婚的依據,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書面或者口頭約定財產歸誰所有,且雙方無爭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離婚。然而,規避法律的協議是無效的。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方或者雙方的勞務收入、購置財產收入;
一方或者雙方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
一方或者雙方從知識產權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一方或者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入;
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債權;
一方或者雙方的其他合法收益。
3、婚姻存續期間,婚姻存續10年以上的,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過渡費,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配。退伍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補貼、生產補貼應該歸自己所有。
4、婚后取得的財產,由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財產分割時,各方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方所有。雙方財產分配差異較大的,財產多的一方應當向另一方補償相當于差額的財產。5、而財產多的一方會改為3,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錯誤,雖然合理但不合法,聰明人深思熟慮后也會犯錯誤)
5、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同居的,一方或雙方接受的彩禮、彩禮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并應考慮財產的來源和數額合理劃分處理事情的時候。各方購買、使用的財產原則上歸各方所有。
6、婚前一方擁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等有價生產資料滿8年后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4年后的寶貴生活手段。
7、難以確定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查證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八、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平均分割。根據實際生產生活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待遇也可能有所不同。僅供個人使用的物品通常歸個人所有。
9.如果一方與另一人以夫妻共同財產合伙經營,合伙財產可以由其他各方分割。接受合伙財產的一方應當向另一方支付合伙財產價值一半的補償金。
10、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以分配給有條件、有能力經營的一方。獲得生產資料的一方應當向對方支付財產價值一半的補償。
11、夫妻共同經營的養殖、種植等當年無利潤的,離婚時應結合生產經營管理的發展情況,合理分割或折讓。
12、結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擁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拆除,且離婚時產權未發生變化的,該房屋仍屬于產權人所有,屬于另一方的增值部分由另一方承擔。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折價補償對方;房屋擴建的,擴建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13、夫妻共有房屋不宜分割的,應當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撫養、撫養子女或一方無過錯的原則,分配給一方。分配房屋的一方應當向對方支付房屋價值一半的補償費。當雙方條件平等時,應該照顧女方。
1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為一方所有,離婚后另一方以無房居住為由請求暫住的,可以根據情況予以支持經核實后,一般不得超過二年。無房一方租房確有經濟困難的,房屋產權方可以給予一次性經濟資助。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對方適當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自然損壞、消耗或丟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賠償的,不予支持。
十七、夫妻因共同生活或者履行監護、贍養義務而承擔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一方以其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雙方約定各自承擔的債務,但為了逃避債務的除外。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為自己無贍養義務的親友債務提供資金的。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自行籌集資金從事經營活動,且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
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十八、一方在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或者其他財產,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借款人所承擔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丈夫和妻子。
19.如果婚姻是短暫的,或者因離婚時要求的財產而使另一方生活困難,則配偶可以自行決定返還通過婚姻獲得的財產。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產是請求還是贈與的,可以作為贈與處理。
20、夫妻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不從共同家庭財產中分離出來。如果一方要求分割財產,可以先處理離婚及已查明的財產問題。對于目前確實難以查明的財產分割問題,可以通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遺產分割案件結束后恢復離婚訴訟。
第二十一條一方非法隱匿、轉移共同財產拒不交出,或者非法變賣、毀壞該財產的,在分割財產時,對隱匿、轉移、變賣、毀壞該財產的一方給予少或者少的賠償。沒有分享。具體處理時,隱匿、轉讓、變賣、損毀的財產應當視為隱匿、轉讓、變賣、毀損財產當事人的財產份額。另一方應得的份額應由夫妻的其他共同財產抵消。差額抵銷的,隱匿、轉讓、變賣、毀壞財物的一方應當折價補償對方。非法隱匿、轉移、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