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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沒有規定彩禮的返還。《民法典》司法解釋規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彩禮應當返還男方:
1、雙方最終沒有登記結婚。
2、結婚后雙方沒有同居,最終離婚。
3、婚前支付彩禮讓男方生活困難,兩人最終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5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海關規定繳納的聘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
婚前支付,給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民法典》離婚彩禮返還的標準是什么?
夫妻離婚時,男方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會予以支持。根據相關規定,結婚后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支付的聘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
2、婚前付款,造成付款人生活困難的。但如果退回離婚請求不屬于上述情形,法院不會支持,彩禮歸女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海關規定繳納的聘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
婚前支付,給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難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