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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繼承糾紛疑難案件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繼承糾紛疑難案件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自行協商糾紛發生后,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愿接受的協議,然后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愿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后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愿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于有關當事人的自愿行為,因此處理后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于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于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于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后,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民法典》(2021. 01.01生效)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后,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只有諸如公民個人的工資、投資收益以及房產等私有財產,才是遺產的范疇。農民地區的宅基地,歸此集體組織所有,若是在此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屋的,房屋可以被繼承,此宅基地也能繼續使用,但是宅基地并不是作為遺產被繼承的。
調解處理解決糾紛最有效,最徹底。調解是當事人在有關組織的組織自愿協商,達成處理糾紛的協議的一種解決問題的方式,由于體現了當事人雙方的意愿,所以處理糾紛不留后遺癥,也不傷和氣,而且達成協議即生效履行,效率高。
在繼承案件中,如果未提出析產要求,可以在遺產分配后,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析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析產一般發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離婚時,依照協議或者按照法律規定將共同財產分割。
在析產協議達成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者法院判決,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雙方無法協商解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裁決。
需要注意的是,在析產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確保析產結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時,在處理繼承案件時,應當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和遺囑,保障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繼承糾紛疑難案件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繼承糾紛疑難案件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