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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消費糾紛賠償主體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消費糾紛賠償主體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及時固定證據是準確認定消費欺詐行為、采取有效方式維權的關鍵。 認定消費欺詐行為:《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采取列舉的方式明確了消費欺詐行為的類型,消費者要增強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發現消費欺詐要主動維權、敢于維權,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提出3倍賠償,還是要求500元賠償,有力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及時固定取得證據:只有證據齊全、有效,消費者才能成功維權,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利益。在日常生活消費中,要注意索證索票,特別是要保管好超市小票等單據,不要隨便丟棄。網上購物時,盡量不要使用網頁聊天,使用聊天軟件可以保存一定時間的聊天記錄。
手機是最方便的取證工具,利用手機的錄音、照相、攝像等功能,可以及時將消費過程、受損情況記錄下來,作為維權的重要證據。
合理選擇維權方式: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應及時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消費糾紛,節約維權時間和成本。
協商解決消費糾紛時,消費者要敢于和經營者據理力爭,提出合理賠償要求。在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再采取其他維權方式。 拓展資料:
在消費實際中,消費者往往忽視線上證據的保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確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由此可見,網上聊天記錄、微博、手機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都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消費欺詐行為的認定和處理-中國工商報網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消費糾紛賠償主體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消費糾紛賠償主體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