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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情況下離婚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1.在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情況下,離婚可以要求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1條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第1092條夫妻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如果另一方發現上述行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從實際出發,審查侵權人侵權行為的過錯程度、造成的實際損害和對婚姻關系的損害程度,根據每個案件的不同特點計算賠償數額。因為婚姻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主要是安慰受傷害的配偶,
緩解或消除精神痛苦,平復內心創傷,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和社會的安定團結。另一種是通過懲罰侵權人來制止和減少對人身權和身份利益的侵害。因此,在處理這類案件時,
對于不同的侵權行為,可以分別計算賠償金額。
酌情適當補充。婚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關系,精神損害具有不確定性和不可衡量性。在很多情況下,很難把握損害的程度和雙方的過錯。筆者曾經遇到過這樣一個案例:妻子有了外遇,
丈夫態度堅決,經常打罵妻子,到處夸大和傳播妻子的婚外情。已故丈夫起訴離婚,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合理運用。它賦予法官在處理婚姻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時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不是無限制的權力,并不意味著法官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可以任意主觀判斷。
但是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