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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一些自然人或法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感到不滿。對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案件可以撤訴嗎?
網友咨詢:
行政訴訟原告可以撤訴嗎?
律師答復:
行政訴訟原告在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作出判決、裁定之前,可以申請撤訴。是否允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原告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案件可以駁回。
根據《行政訴訟法》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作出判決、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或者被告改變行政行為,經原告同意并申請撤回訴訟的。提起訴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裁決。
律師補充道:
行政訴訟法院駁回訴訟的條件如下:
1.不符合行政訴訟條件的;
2.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3、被告名單錯誤且被告拒絕變更的;
4.未按照法律規定委托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進行訴訟的;
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6、重復起訴;
7、撤訴后無正當理由再次提起訴訟的;
8、行政行為明顯未對其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
9、訴訟標的已經生效判決;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審查案卷、調查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審理的,可以立即裁定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8條
原告被人民法院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駁回案件;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2條
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作出判決、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