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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關系中,如果承包商因工受傷,定貨方是否應該承擔責任?訂貨方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佛山市萬林律師事務所根據其代理的案件,對案件進行總結和闡釋。
由于A幼兒園的樹木需要修剪,他們就找到段某協商修剪樹木的事宜。雙方簽訂合同號《安全施工協議》,段某負責施工。段沒有資格修剪樹木。2018年8月,段某在修剪樹木時不慎從高處墜落受傷。隨后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1、脊髓損傷、神經源性膀胱、神經源性直腸;2.腰1椎爆裂骨折術后內固定;3.不完全性截癱;4.骶骨骨折;5.尿路感染;6、混合焦慮、抑郁等。隨后,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幼兒園賠償各類損失共計874,356.91元。家屬費用等)
一審法院認定本案屬于合同關系,A幼兒園在承包商選擇上存在疏忽。A幼兒園根據過錯程度,應賠償段某,并判令A幼兒園賠償段某296,246.11元。
A幼兒園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承包人在工程完成過程中造成第三方損害或者自身損害的,發包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訂貨人在訂貨、指示、選擇過程中存在疏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系合同糾紛。A幼兒園在委托承包商段某進行樹木修剪工作時,未當場核實段某的資質,就與段某簽訂了合同。它未能履行其在任命時合理審慎的義務。因此,幼兒園A被視為定制承包商。本案過錯人應當根據自身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