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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的發生有多種原因。可能是一方不想離婚,另一方想離婚,或者一方不同意夫妻間的財產分配方案,或者孩子撫養權的分配。這些都是離婚糾紛的原因。接下來法寶在線婚姻律師為大家帶來一些離婚糾紛、離婚案件中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虐待:持續且頻繁的家庭暴力;
與他人同居:指婚外有配偶和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的人;
2、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但受理同居期間因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糾紛而提起的訴訟;
3、返還彩禮的情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
婚前支付,給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四、行為人以給對方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強迫對方結婚的,可以認定為第一千零五條規定。民法典。第十二條所稱“脅迫”。
因受脅迫而要求解除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6.婚后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所產生的收入,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確認為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
7、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應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向雙方明示該贈與。
雙方結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的,按照協議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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