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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賠償,若所有人被掛靠方有過錯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中,原告無法判斷,出于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將使用人和被掛靠方一同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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