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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鑒定流程是如何的?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鑒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補充鑒定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文書是原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五、重新鑒定
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六、復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七、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八、出庭
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鑒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說明,回答與鑒定相關的問題。
2019年如何推翻司法鑒定結論?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有四個法條,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五十九條。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應當對這四個法條進行“細嚼”后,才能找出鑒定所存在的問題,也才能說服法官不采信不真實的鑒定結論。
第二十九條規定:“審判人員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
(二)委托鑒定的材料;
(三)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鑒定結論;
(六)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
(七)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
對這一法條,應重點注意第(二)項“委托鑒定的材料”、第(三)項“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第(四)項“對鑒定過程的說明”。對“委托鑒定的材料”應從提交的程序及證據的“三性”進行審查。
對“三性”提出異議,一定要舉出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法官對你只有主張而無證據予以支持的說法是不會采信的。我在代理訴訟案件中,常遇到有的同行只是“空口提出反對”,未提出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最終導致他的主張不被法官所采信。
對“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應重點審查其“依據”,從法律邏輯上說,這就是審查其“前提”,看“前提”是否真實、是“全稱量詞還是特稱量詞”。
對“鑒定過程的說明”,應審查其邏輯推理是否正確,主、謂項使用的是“全稱還是特稱”,審查其是否違背邏輯推理規則。
上海刑事專業律師,每個案子從刑事辯護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方面,從證據、事實、法理、司法倫理等環節進行深入分析,力求幫助每一個辯護人能獲得有效辯護并且得到罪輕、無罪的有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