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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確資源稅銷售中不包含的內容。2.明確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繳納資源稅的情形。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自用應稅產品的,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資源稅。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應繳納資源稅.1.明確不計入資源稅銷售額的內容。
2.明確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繳納資源稅的情形。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自用應稅產品的,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資源稅。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包括納稅人將應稅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持續性使用的,應當繳納資源稅。非應稅產品的生產等
但是,納稅人在連續生產應稅產品中開采或者生產自用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三、明確納稅人申報應稅產品銷量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應稅產品用于自營銷售時,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應稅產品銷量的方法和順序。使用無需銷售。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無正當理由明顯偏低,或者應稅產品自用未銷售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確定應稅產品銷售額:順序:
按照納稅人最近一期同類產品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一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按照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的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的成本和利潤確定;
根據應稅產品的構成確定計稅價格;
構成稅價=成本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4.明確資源稅扣除規則。
扣除計稅依據——扣除資源稅銷售額及銷售額——體現“不再征稅”
納稅人外購應稅產品與自購應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成應稅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按照進貨金額或者進貨數量計算;當期不足扣除的,可結轉下一期扣除。納稅人應當準確計算對外采購應稅產品的采購金額或者采購數量。如果計算不準確的,資源稅將一并計算繳納。
(1)外包后混合銷售
納稅人將外購原礦與自產原礦混合銷售原礦,或者將外購礦產品與自產礦產品混合銷售礦產品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將外購礦產品與自產礦產品混合銷售的,原礦或銷售數量直接扣除。對外采購礦產品的采購金額或采購數量。
礦業公司A于2021年1月8日采購原礦150萬元,與自采原鐵混合待售礦石。金額為480萬元。據了解,當地鐵礦石稅率為4%,因此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時,允許:A礦業公司對外鐵礦石采購額150萬元扣除。
應納稅額=稅率
=4%=13.2。
某煤礦將外購原煤與自采原煤按1:1的比例混合銷售。2021年1月銷售混合原煤600噸,獲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30萬元。經增值稅發票確認,外購原煤單價為490元/噸,該煤礦煤炭資源稅稅率為8%。計算該煤礦當期應繳納的資源稅。
外購原煤采購額=6001/=14.7
應稅原煤計稅依據=30-14.7=15.3
應納資源稅=15.38%=1.22。
外包后混合生產銷售
納稅人將外購原礦、自采原礦作為礦加工產品混合、洗選、加工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按照下列方法扣除:
允許扣除的外購應稅產品采購金額=外購原礦采購金額地區)
礦業公司A于2021年1月8日采購150萬元鐵礦石,與自采鐵礦石混合,洗選并加工成鐵礦進行銷售,銷售額520萬元。據了解,當地鐵礦石原礦稅率為4%,鐵礦石選礦稅率為2%。則:A礦業公司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時,允許扣除的外購鐵礦選礦金額=150=300,應納資源稅額=稅率=2%=4.4。
詳細說明要點
扣除依據
憑所購應稅產品的增值稅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完稅單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憑證。
扣除限額
“允許扣除的應稅對外產品采購數量”的扣除限額以“應稅銷售數量”減為0為限,當期扣除不足或未扣除的,可結轉扣除進入下一個時期。
“準予扣除的對外應稅產品采購額”是指按照規定扣除的應稅對外產品采購額。當期不足扣除或未扣除的,可結轉下一期扣除。
5.補充資源稅稅收優惠政策。
資源稅法實施后繼續執行的原資源稅優惠政策
1.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在運營期間收集、使用的沙、石等物資,免征資源稅。
二、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頁巖氣資源稅降低30%。
三、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在稅額50%以內減征資源稅。
四、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對充填開采替代煤炭的資源稅降低50%。
6.補充納稅人開采、生產的應稅資源和免稅資源的銷售量、銷售量分類規則以及多項優惠政策的把握規則。
享受資源稅減免稅
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的,除另有規定外,實行“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信息留存備查”的辦理辦法。納稅人應當對留存的資源稅優惠事項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有的享受減免稅政策,有的不享受減免稅政策的,應當按照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計算確定。免稅、減稅項目等的產量比例。金額或銷售數量。
納稅人開采、生產同一應稅產品,符合兩項以上資源稅減稅優惠政策的,除另有規定外,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實施。
7.明確資源稅繳納地點和征管機構。
征收管理要點的具體規定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的,自收到銷款或者取得銷款收據之日起繳納稅款;應稅產品用于自用的,于應稅產品轉讓之日發生納稅義務。
納稅期限
資源稅按月或按季申報繳納;無法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按月、按季申報繳納的納稅人,應當自當月或者季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按月、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申報表并納稅
納稅地
納稅人應當在礦產品開采地、海鹽產地繳納資源稅。
征收管理機構
納稅人應當向應稅產品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
海上開采的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海上石油稅管理機構征收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