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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謀面包公司的藝謀面包品牌可以說是一代老北京人心中美好的回憶。該品牌起源于1906年,榮獲多項榮譽,擁有極高的聲譽。其中,A、B兩款面包因其鮮明、獨特的包裝裝潢而為消費者所熟知,無疑是經典產品。當相關公眾看到這兩種產品的包裝裝潢時,能夠在涉案面包產品與易某面包公司之間形成穩定的對應關系。
天津天某食品有限公司作為同業競爭對手,對藝某面包品牌的知名度以及涉案面包產品的包裝裝潢情況了如指掌。涉案某面包店其面包產品包裝、裝潢類似,極易引起消費者混淆,涉嫌違反第《反不正當競爭法》條規定。
藝謀面包公司委托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唐雪莉律師團隊對天謀食品公司故意模仿涉案面包產品的包裝裝潢進行維權。
1、被告天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面包產品上使用侵犯一謀面包公司侵權的包裝裝潢;
二、被告天某食品公司應當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藝某面包公司的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
本案涉案面包產品的包裝裝潢是否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被告某食品企業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號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為,使他人將商品誤認為他人或者與他人產生特定聯系:未經許可使用其名稱、包裝或者商品的;對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飾。相同或相似的標志。可見,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品包裝裝潢”應滿足“有一定影響”的要求。
首先,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產品標簽,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在一定范圍內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產品名稱、包裝、裝潢等標簽。基于此案例,藝謀面包品牌獲得了北京市名牌產品、商務部認定“中華老字號”等多項榮譽,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
其次,一某面包公司案涉案面包產品包裝裝潢獨特,具有明顯特征,對相關產品不具有通用性。唐學利律師指導其收集了大量涉案面包產品的使用、宣傳、推廣及所獲榮譽的證據,證明涉案面包產品的包裝、裝潢足以認定商品的來源,對商品的包裝裝潢有一定的影響。
三、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在包裝裝潢整體結構、線條數量、線條顏色、排列方式等方面與藝謀面包公司產品相似,極易引起混淆和誤解。相關公眾之間。
四、法院經審理認為,天某食品公司作為面包產品專業生產企業,未經藝謀面包公司授權或許可,擅自在同一產品上使用與該公司類似的包裝、裝潢,具有一定的違法性。對公司的影響。該標志故意模仿企業產品包裝裝潢的影響,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極易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解或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
唐雪麗律師提醒廣大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注意產品包裝裝潢的保護,注意保存相關使用、宣傳等證據,如果商品包裝裝潢被他人非法侵權,您應當及時維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