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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都認為社保必須由公司繳納,而住房公積金可以繳納也可以不繳納。殊不知,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事實上,住房公積金和社保一樣,是企業必須向員工繳納的,是強制性的。單位不繳納的,屬于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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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繳存的資金。及其職工。長期住房儲蓄。
作為用人單位,必須了解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相關問題,以及不向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法律后果。
關于住房公積金繳納相關問題:
1、住房公積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
2、單位聘用職工時,須自聘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關于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法律法規規定了1個月的緩沖期。如果超過1個月不繳納住房公積金,這種行為就是違法的。
3、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公積金的,職工可以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依據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單位逾期不繳納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保證金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繳納公積金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員工可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要求補繳。
5、用人單位未繳納公積金的,職工可以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要求補繳。勞動者僅以此理由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在勞動關系解除后主張經濟補償的,其主張不予支持。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克扣工資、未繳納社保、未提供勞動條件等,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賠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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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向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后果: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未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改正。在期限內完成;逾期不履行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逾期不繳納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逾期仍不繳納保證金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繳納。實施。
因此,如果企業未能繳納住房公積金,則必須補繳。企業逾期未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將受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處罰,最高罰款5萬元。雖然罰款金額不高,但行政處罰會記在信用報告上,影響公司的招投標、貸款等,而且每人每投訴一次就會受到處罰,所以累計金額還是相當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