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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定程序,將他人的子女收養為自己的子女,在沒有直接血緣關系的人之間建立合法構建的親子關系的法律行為。收養關系是父母與子女之間除血緣關系外還可以基于法律行為的關系,即收養關系。
網友咨詢:
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收養關系和監護關系?
律師答復:
收養是民事法律行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與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基本相同。替代撫養權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無法直接履行子女撫養義務,將子女委托他人寄養的一種委托撫養行為。代子女撫養子女時,親子關系不會發生變化,受撫養子女與受托人之間不會產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
收養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否則收養無效。當事人主張被撫養人與撫養人建立收養關系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均符合上述建立收養關系的條件。如果不能履行舉證責任,即使撫養人與被撫養人對外描述為父子,撫養人與被撫養人之間的關系也僅構成監護關系,不能認定為收養關系。
律師補充道:
收養與代養的區別:代養的目的是親生父母將子女委托他人代為撫養、照顧,而不是終止親子關系親生父母與其子女之間;而養父母作為親生父母之所以委托子女代為撫養、照顧,并不是要終止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送養孩子的目的是為了解除親生父母與孩子之間的親子關系。
收養是一種合法行為。收養關系的建立需要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等多項正式要求。監護關系的成立沒有特殊的成立和有效性要求,無需履行具體的法律程序。只要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和監護代表雙方自愿并達成一致,并且監護代表履行了社會公眾普遍理解的監護行為。它將成立并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30歲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