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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處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資格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的資格。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的資格為依據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定來看,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列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
剝奪政治權利主要剝奪犯罪分子以下四項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
(三)在國家機關任職的權利;
(四)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是多久?
根據《刑法》號第五十五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以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被判處管制并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期限相同,同時執行。
《刑法》第57條規定: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當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如何計算
加計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自監禁、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會在主刑執行期間適用。
什么機構實行“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屆滿,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個人并向有關人員公告其政治權利已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