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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單位。為了業務方便,也為了節省不必要的開支,很多企業需要自己墊付部分工作費用,或者提前向單位借錢,以支付必要的業務費用。甚至還有員工向單位借錢。情況發生。這些債務糾紛可以在員工在職期間從工資中扣除或補充,但一旦離職,此類糾紛是否會按貸款糾紛或勞動爭議處理?
眾所周知,普通貸款糾紛在訴訟程序上與勞動爭議有很大不同。勞動爭議首先需要仲裁,訴訟時效也不同。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只有一年。如果貸款糾紛被認定為拖欠工資,用人單位甚至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因此,如何區分這種債務關系是有很大不同的。
雖然法律并沒有對此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如釋》號法律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主張不涉及勞動關系中的其他糾紛的,應當認定為因拖欠勞動報酬糾紛。”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認為,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勞動關系期間發生借款糾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事實上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人民法院應當不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由此可見,最高法院最關鍵的一點是,勞動者與單位作為平等主體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不能按照普通私人債權債務糾紛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