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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原則上屬于勞務關系。不能認定為工傷。只能以人身傷害賠償為基礎進行傷殘評估。
一些特區城市的規定則突破了這一原則。退休人員可以單獨購買工傷保險。也就是說,再就業人員所在單位承擔工傷責任,再就業人員可以按照工傷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人社健字[2019]16號:工傷保險是為保障因工作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得到醫療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發展而建立的社會保障??祻停稚⒂萌藛挝坏墓L險。系統。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是以勞動關系為基礎的。2010年9月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錄用的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發生勞動爭議,提起訴訟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照勞動關系處理。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依法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養老金的職工,目前無法參加工傷保險。
企業退休人員繼續工作的情況很常見。為了更好地保障這些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2016年我部發布了《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號,明確規定了參加工作-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相關傷害保險:
一、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因意外傷害或者遭受意外傷害的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是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者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職期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是否按照項目參加保險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為《工傷保險條例》應用。
一方面,明確了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考慮了部分行業逐項參加工傷保險的實際情況,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參保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