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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房屋糾紛上訴請求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房屋糾紛上訴請求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上訴程序的規定為:
(一)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審判決中確認其承擔義務的,也有權提起上訴。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上訴期從接到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訴。
(二)上訴應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附上上訴狀副本,并預交上訴費。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法人應寫明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由和編號、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等。
(三)上訴狀一般應交原審人民法院,并依照規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由原審人民法院轉呈其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房屋租賃糾紛一般情況下使用簡易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三章簡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條【適用范圍】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起訴方式】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四十四條【傳喚方式】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
第一百四十五條【審判組織及程序】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限制。第一百四十六條【審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房屋糾紛上訴請求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房屋糾紛上訴請求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