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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上海土地拆遷律師前不久國務院公布了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的條例。這個條例盡管針對的對象是城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但實際上體現的一些重要原則,對于下一步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涉及農村征收土地的問題,也會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在剛才講到的條例中,我想有這樣四個方面的原則是非常重要的:第一,它對土地征收權的運用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圍之內,做了明確的規定。第二,對征收的程序也做了明確的規定,那就是必須公開、透明,讓人民群眾廣泛參與,與人民群眾進行充分協商。第三,對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做了原則性規定,就是必須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根據市場定價的原則進行補償。第四,明確了如果要強制拆遷,必須通過司法程序才能決定。對于農村土地征收,實際上在兩年多前,中共中央在召開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就已經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原則。
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面,
一是嚴格區分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的界限,逐步縮小征地的范圍。
二是在城鎮規劃區以外,如果要建設非公益性項目,這個項目符合規劃,經過批準,占用農民集體土地的時候,這部分土地可以不征收,讓農民直接去參與經營和開發,保障農民獲得開發收益的權利。
三是過去經過批準依法獲得的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在這些企業需要進行破產、清算等情況下,允許它進入土地市場。
四是提高對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落實好失地農民的安置政策。
補償費用應該是給農民還是給集體,這個國務院很早就已經有明確規定,主要補償給失去承包地和宅基地的農民。當然,各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實際運行情況不一樣,在主要補給失地農民這個前提下,也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共同商議怎么使得這個補償用得更好,目標就是要保證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暫未出臺,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集體土地征收可以按照下面的標準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具體的征收補償標準應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