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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體在實施一定的法律行為時,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希望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建立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通俗地說,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表達自己的意愿,與他人建立、改變或者終止某種法律聯系,以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每個人都能成為合格的法律訴訟主體。在我國,法律推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因年齡造成的智力、社會閱歷等限制,無法真實表達符合自身利益的意思表示,因此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施加了一定的措施。他們。限制的有效性取決于監護人的同意和追認,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案例:小李,14歲,初二學生。有一天,他放學回家的路上,看到一家校外輔導機構在做促銷活動。出于好奇,他走過去觀看。推廣人韓某見到小李后,大力要求他推廣該機構的輔導課程,并承諾可以獲得30%的折扣,而且只要簽訂合同,就可以免費獲得10小時的線下課程。小李偽造了父母的簽名,與韓某簽訂了一份合同。隨后,韓某通知小李父母來中介公司繳納費用,但小李父母以不知情為由,拒絕承認合同的有效性。法律文章鏈接《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但是,他們可以獨立實施純粹的法律行為。為獲取利益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稱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純粹以營利為目的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具有法律效力。相對人可以催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追認決定。法定代表人未作出陳述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批準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撤回應當通過通知的方式進行。檢察官表示,本案中,小李年僅14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李未經法定代表人同意,私自與輔導機構簽訂合同,超出其年齡和精神狀態范圍。因此,該行為屬于法律行為,其效力尚待確定。事后,這一行為并沒有得到父母的認可。批準后,應視為合同自始無效。韓某辯稱,小李當時給父母發了一條微信,但父母沒有表示同意,簽名是偽造的。同時,雖然韓立提供了一系列巨額折扣,但并不是“純粹牟利”的行為,因此這一抗辯并不成立。檢察官提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特殊照顧的根本原因是其缺乏意志能力。意志能力是指理解自己的行為并預見其后果的心理能力。意志能力是認定和劃分民事行為能力的依據。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取決于其意志能力的狀況。未成年人往往無法合理理解其行為的法律后果。因此,必須添加一定的限制。但這種限制并不是像無民事行為能力那樣的絕對禁止,而是一種相對的限制。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國民教育水平的提高,法律制度趨向于盡可能擴大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范圍,縮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范圍,努力尋求意志自主與特殊保護之間的最大平衡。平衡。此前,我國第《民法通則》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為十周歲。第《民法典》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降低為八周歲。可見,我國的立法正在逐步適應社會變化,始終與經濟保持一致。發展和社會轉型,與國家民主法治發展進程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