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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具有地方管轄權的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數名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由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轄。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針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與身份、關系有關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訴訟;
(4)針對被監禁者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