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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不動產合同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不動產合同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應該計入銷售費用。銷售費用科目主要核算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你題目主要是這個)、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
如果購買的是二手商品房或者是法院拍賣的法拍房。法院在拍賣的時候沒有注明可交吉,有可能有人在房內居住,而且是唯一的住房,無法及時騰房。需要購買者另行支付騰房的費用。居住者拒絕騰房,還需另行申請強制執行。這些都是在辦完房本以后存在的不可控因素。
辦完房本通常情況下,房子不會有糾紛,但是也有特殊情況。按照物權法和民法典的規定,如果原房產有糾紛,但房產過戶后,到新的所有人名下,新的所有人是不知情人,這種情況下是保護新的房屋所有人的。但一定要注意的是,如果買的是二手房,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候,一定要讓對方保證原房屋沒有終生居住權人。
有的房屋原房主已經公證,這個房屋由某人可以終身居住,那么即使你獲得了這個房屋的所有權,也要允許那個人居住
仲裁費用收取的標準是按照仲裁數額來確定的。
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納;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納;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納;
這個問題要分幾種情況分析:一、協議離婚雖然約定房產歸子女,但房產并未實際過戶給子女而仍然登記在前妻或夫妻雙方名下,法律上還是認為前妻是房產所有人,法院可以查封登記在前妻名下的那部分房產。二、房產已過戶給子女,但前妻債務產生在離婚之前,比如在離婚前借了100萬,約定的歸還日期在離婚后,雖然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子女,但法院有可能認為是為了逃避債務而轉移資產,經對方(前妻的債權人)提起訴訟之后查封房產;三、房產已過戶給子女,且債務產生在離婚后,法院不能查封房產。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不動產合同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不動產合同糾紛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