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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管部門如何處置職務犯罪?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職務犯罪案件。經調查,確認有犯罪行為,監察機關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并進行調查取證。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督職能的專門機構。對依照本法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查處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第三十五條監察機關應當受理檢舉或者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第三十九條經初步核實,監察對象涉嫌職務犯罪、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準立案后,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采取的調查措施。立案調查的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公告,并通報有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報被調查人家屬,并向社會公布。二、監察機關拘留的期限最長為三個月,特殊情況為六個月。《監察法》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集體作出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保留措施時,必須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時,須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保存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必須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的拘留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監察機關采取拘留措施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請求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供協助。三、職務犯罪的主體有哪些?職務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執行公務的人員。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就國家工作人員而言。“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行使一定權力、履行一定職責的人員,即國家干部。但是,在國家機關從事勞動工作的人員,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范疇。“談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三個方面: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負有經營管理職責的人員,或執行某些任務;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即部分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履行公務的人員企業、國有資產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有關國有單位派駐的對其參股的國有資產行使管理權的管理人員;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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