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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溫州某公司一名工人在操作機械時意外受傷,造成七級傷殘。正是因為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經核實,保險公司共支付賠償金21萬元,生效。分擔了企業承擔的賠償壓力,也減輕了受害人因殘疾造成的經濟負擔。
無獨有偶,2018年7月,一家化工公司發生重大事故,導致公司多名員工傷亡。由于該公司為員工投保了雇主責任險,舉報后,人保財險工作人員及時趕到事故現場調查立案。最終核實,公司支付賠償金134萬元,與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保護了受害人家屬的合法權益。
然而,在另一起類似案件中,陳老板仍然需要支付賠償金。為什么是這樣?
2018年3月,陳某集體為公司物流工人購買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2018年7月,員工小李在送貨時不幸被飛物擊中身亡。很快,保險公司就向小李的家人支付了意外身故保險金。但隨后小李的家人又向陳老板索要死亡賠償金等費用。陳某認為保險公司已經向小李一家進行了賠償,他們沒有權利再要求賠償。
陳老板的理解對嗎?
依法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文件明確規定,“勞動者在從事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規定,無論勞動者是否有過錯,用人單位都應當對勞動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而非雇主責任險。保險公司向小李的親屬繳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后,不能依法免除陳某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小李親屬要求陳某承擔職工賠償責任合理合法。
這時,陳老板發現團體人身意外險和雇主責任險不是一回事。
現實生活中,很多老板購買團體意外險,而不是雇主責任險。同樣的保額,團體意外險的價格大約便宜一半。如果員工發生意外,保險公司也可以賠償。
事實上,對于企業來說,雇主責任險就是企業的守護神!
一張表格對比了雇主責任險和團體意外險的區別,讓大家看得清楚:
讓我們總結一下兩個最大的區別:
01
補償對象
雇主責任保險:直接支付給雇主,然后雇主將其轉嫁給雇員。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直接支付給員工。
02
法律后果
雇主責任保險:用人單位依法履行經濟賠償責任,不再承擔法律責任。
團體意外保險:雇主的責任不能免除。職工及其家屬獲得保險賠償后,還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法律支持這一點。
一般來說,員工因工受傷后,除了員工可以依法享受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外,企業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例如:工資停工期間護理費、一次性性殘就業基金等,雇主責任保險保障雇主的法律賠償責任。雇員可以向雇主提交賠償,相應的雇主可以向保險公司提交賠償,以補償雇員。
因此,雇主責任保險可以最大程度地轉移雇主的雇傭風險,最大限度地減少公司的損失。雖然其費率高于團體意外險,但可以使企業免于承擔高額訴訟費、罰款、工資損失等風險。彌補工傷保險賠償缺口;而團體意外險更多的是對員工的保障,是培養企業文化和員工歸屬感的福利;工傷保險作為職工的基本保障,必須投保。
眾所周知,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各種風險普遍存在,尤其是高風險生產企業。員工在日常工作中往往難免發生各種工傷,嚴重時甚至威脅員工的生命安全。那么,企業如何有效轉移此類風險呢?在采取必要的安全生產措施的基礎上,工傷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產品可以幫助未雨綢繆。此外,購買雇主責任保險可以進一步減輕雇傭風險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壓力。
目前,我國制造業處于“用工荒”的局面。為解決“用工荒”問題,企業雇主可以購買雇主責任保險作為員工的附加福利,以吸引申請人,增加員工的保險保障。這不僅可以吸引員工,還可以通過小額保費轉移企業面臨的不可預測的勞動力成本。
一旦企業員工出現危險,雇主責任險作為商業保險,獨立于工傷保險進行賠償,這對生產一線的員工來說是一個很好的保障。該保險不僅保障雇主的穩健經營,也保障雇員的利益。隨著《侵權責任法》的實施,企業保險意識的提高和員工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雇主責任保險將在各行業特別是高風險行業發揮更大的作用,為企業提供更多的機會。社會穩定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風險保障能力強。
在當今高節奏、高壓力的生活環境下,企業主如果在雇主責任險和團體意外險之間選擇,作為一個理性的老板,一定選擇雇主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