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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勞動糾紛庭前調解協議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勞動糾紛庭前調解協議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不算,只有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和相關證據資料,法院立案庭收到這些資料,進行了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并出具加蓋法院公章的“受理(或立案)通知書”后案件才算立案了。所以訴前調解不算立案。
訴前調解與立案調解的區分
1、調解糾紛的性質不同。
立案調解是訴訟調解,訴前調解是人民調解。
2、調解對象不同。
立案調解的對象是已經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訴前調解的對象是當事人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人民法院并未立案受理,而是轉交“人民調解工作室”安排調解的矛盾糾紛。
3、主持調解的人員不同。
立案調解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組織進行的,訴前調解則是由“人民調解工作室”安排人民調解員主持的。
4、調解協議的效力不同。
立案調解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不自覺履行的,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前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內容的,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后私下達成和解的,和解協議生效,勞動仲裁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達成的和解協議當事人應遵照協議內容履行。
您好 勞動仲裁之后私下和解的后果如下
私下的和解協議是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如果能夠現場完成給付還好,如果分期之類,中途反悔,還要再重新走一遍程序,時間拖的久不說,最后的結果還很有可能不會按照私下和解協商約定的結果來處理。
勞動仲裁從愛理到終結最長時間為65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勞動糾紛庭前調解協議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勞動糾紛庭前調解協議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