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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須有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
損害他人健康的方式可以表現為積極不作為和消極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割射擊、棍棒打石、燒水燙等。后者,例如負責保護幼兒的保姆,不負責任,仍然不在乎是否看到幼兒用刀戳她。
因此,兒童致盲的行為可以構成本罪。可以由自己進行,也可以由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其他人進行,還可以由毒蛇和德國牧羊犬等家養動物進行。它不僅可以針對人的外表,還可以造成外部組織的畸形或外表的破壞。
它還可以針對人體內部,對內部組織和器官造成損害,并阻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本人直接或間接實施的,無論是針對哪個部位或采取何種方式實施的,只要是故意的,都可能對他人造成人身健康傷害。
可以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必須違法。
如果某種傷害行為是法律允許的,則不能構成故意傷害,例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沒有不當傷害,以及醫生截肢患者以治療疾病。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應當具體分析。如果受害者的同意是出于危害社會的目的,
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出于造福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違法性。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中的傷害行為是否合法,還應具體分析。
如果這種傷害行為本身是運動規則所允許的,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被視為刑法中的非法行為。例如,在足球比賽中,根據“合理碰撞規則”造成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被認為是傷害罪:如果在比賽中動作粗魯,
凡明顯違反規則要求,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也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3、損害他人身體必須對他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人身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如果只是一般的拳打腳踢、拉扯撕扯,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能以本罪論處。傷害的結果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有些傷害會破壞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掉鼻子、砍掉手腳;有些會損害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
比如聽力、視力、味覺減退、精神障礙等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有三種形式,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果沒有達到傷害級別或者如果達到了級別,則屬于輕傷,不能作為本罪處罰。
所謂輕傷,是指因物理、化學、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造成組織器官結構一定程度的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雖不構成重傷但不屬于輕傷。
鑒定應當依據外部因素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其后果,包括損傷發生時的傷情、損傷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等。
所謂重傷,是指身體殘疾或者毀容、喪失聽力、視力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他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