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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
一、立案標準
這種犯罪是一種情節犯罪。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并接受調查。
2.犯罪對象: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權利。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侮辱法人和其他團體、組織的,不構成侮辱罪。
3.刑事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實施本罪。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構成本罪的主體。
4.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是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
1.侮辱他人的行為
主要有:個
(1)暴力侮辱他人。這里所說的暴力僅指侮辱手段。例如,向某人扔糞便、用墨汁給某人涂墨水、強行剪頭發、強迫他人做出有辱人格的行為等,但不包括毆打或損害身體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具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和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處罰。
言語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嘲笑、侮辱受害人,使受害人當眾難堪、難以忍受,如口頭散布受害人的生活隱私、身體缺陷等。文字侮辱、即利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籍或者其他公開文字,泄露他人隱私,誹謗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2.侮辱必須公開進行
所謂“公開”侮辱,是指當著第三方甚至所有人的面,或者以不特定的人或者大批人能夠聽到、看到的方式侮辱他人。公開并不一定需要受害者在場。如果侮辱行為僅在受害人面前進行,沒有第三人在場,且第三人不可能知道的,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方的存在才能損害受害者的外部聲譽。
3、侮辱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
具體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識別的。當眾無特定對象的咒罵行為,不構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為本罪的侮辱對象,但行為人表面侮辱死者,實際上侮辱死者家屬的,應當認定為侮辱罪。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本罪。
雖然存在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并不嚴重,僅屬于普通民事侵權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后果嚴重的情況,如強迫受害人當眾爬過胯部等;當眾撕下受害人衣服;在受害人臉上涂抹污跡、掛破鞋、戴綠帽子拖著受害人游街示眾;強迫受害人進食或者向受害人身上扔糞便等污物的;強迫受害者在公共場合親吻尸體或自慰
客觀及其他淫穢行為;公開侮辱他人,導致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殺;多次侮辱他人,對其人格和名譽造成重大損害的;侮辱執行公務的人員、婦女甚至外賓,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5、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貶損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6、量刑:
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