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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劉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已服刑11年。在服刑期間,他表現良好,積極懺悔自己年過六旬,突然患上腦淤血,生活不能自理。他的家人申請監外執行需要什么程序?
案例分析: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或者正在懷孕、哺乳嬰兒的婦女,不適合在監獄或者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的,可以由罪犯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暫予執行。
罪犯所在基層組織或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式。出于保護人權和人性化的考慮,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對罪犯采取特殊的處決方式是符合人道主義原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即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罪犯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出具證明,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或者嚴重違反保外就醫有關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的嬰兒。母乳喂養期按嬰兒出生后一年計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
本案中,劉某在監獄執行期間表現良好,積極悔罪。可以判斷他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他突發腦淤血,生活不能自理,已經符合監外執行條件。其家屬可以向執行機關即劉某所在監獄提出申請,填寫《監外執行申請書》。
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暫予監外執行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
罪犯在執行期間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收監。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刑期屆滿的,由原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如果罪犯在監獄外臨時執行死刑期間死亡,
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法律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
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出具證明,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
發現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或者嚴重違反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如果不危害社會,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在其居住地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嚴格管理和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原單位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