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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特殊的普通合伙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特殊的普通合伙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合伙債務屬于連帶性質的,可以向其中的一人提起訴訟。
最高院規定:賠償權利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規定僅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其他共同侵權人不參加訴訟不能查明案件事實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他共同侵權人追加為第三人;被起訴的部分共同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將其他共同侵權人追加為被告的,應當追加;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賠償份額不承擔責任。
個體經商主要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29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即: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收益也歸個人者,對債務負個人責任;以家庭共同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消費的,其債務由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工商戶經營,其收入作為夫妻共有財產者,其債務由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家庭全體成員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其債務由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因此,個體工商戶對外先以登記個人對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按合伙人之間的合伙協議處理。
協商和解,合伙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
2.調解,合伙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
3.仲裁,合伙當事如果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伙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伙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伙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特殊的普通合伙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特殊的普通合伙糾紛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