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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際貿易的快速增長,國際貿易合同糾紛也越來越多。國際貿易合同糾紛是指不同國家(地區)之間在貨物和服務交易過程中,因合同履行、貨物運輸與保險、知識產權保護等而發生的糾紛。那么,國際合同糾紛如何解決?徐寶同涉外律師團隊根據處理涉外買賣合同糾紛的經驗,從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切實可行的建議。分享給大家,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幫助。
國際合同糾紛一般體現為國際貿易合同糾紛。國內、國際貿易合同也稱為外貿合同或進出口貿易合同,是不同國家或地區經營主體之間關于貨物銷售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如果因國際貿易合同發生糾紛,最重要的是確定管轄法院。
由于國際貿易合同具有較強的涉外性質,應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業合同糾紛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即可以適用外國民商法。需要指出的是,當事人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不具有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糾紛。適用外國法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不得適用外國法律。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糾紛所適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徐寶通律師認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糾紛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涉外合同的,適用與合同關系最密切的國家的法律。涉外合同、涉外財產權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與糾紛實際有關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業合同糾紛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涉外民商事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實體法,不包括沖突法和程序法。
徐寶同律師是上海金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國際律師協會(IBA)董事、亞洲替代性爭議解決中心調解員、中國仲裁員、泰國國際仲裁中心(THAC)仲裁員。徐寶同律師團隊專注于公司、商事、股權、合同、疑難訴訟及仲裁糾紛解決,擁有十多年的法院審判實務和規則研究及涉外律師經驗。本文不能視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而僅是作者團隊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決規則。如果您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徐寶同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