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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大灣客戶端訊12月16日,安徽省城鄉統一人身傷害賠償標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滁州法院今日還按照最新人身傷害賠償標準宣判了一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其中,天長法院宣判3件,定遠法院宣判2件,南橋法院宣判1件。
一、案件審查:
今年8月22日,徐某峰駕駛一輛小車沿天長市天康大道由西向東行駛,途經與新河路交叉口時,遇到了天長市石梁鎮周營村村民徐某。沿新河路由北向南行駛。連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徐煉經天長市中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交警認定,徐公司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徐峰對事故負有輕微責任。
天長法院認為,原告家屬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共計35.64萬元。其中,按照城鎮居民人身傷害賠償標準,根據雙方責任比例確定死亡賠償金為24.76萬元,比原標準增加14.68萬元。
2、案件審查:
今年7月25日,林某駕駛一輛重型罐式半掛車沿334省道由東向西行駛時,撞倒了正在過馬路的定遠縣路橋鎮青羅村村民劉某。事故導致劉某死亡。有人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林某某對本次事故負主要責任,劉某某對本次事故負次要責任。劉某的丈夫及子女向定遠法院提起訴訟。
定遠法院認定,原告家屬獲得的賠償總額為231,723.20元。由于事故發生時劉某已年滿81歲,故死亡賠償金確定為元,比原標準高出元。
三、案件審查:
2017年9月29日,王某某駕駛一輛小客車,在華山鄉河東村村道與正在騎電動自行車的南橋區華山鄉中心村居民褚某某相撞,致褚某某受傷。受傷并住院。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某對此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褚某某無責任。楚某某被鑒定為九級傷殘。
南橋法院經審理查明,在這起事故中,褚某支付的全部治療費用共計14萬余元。其中,傷殘補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身傷害賠償標準,即2018年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結合九級傷殘標準確定為.8元,比九級傷殘標準高出元。按原標準獲得的補償。
安徽省高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了《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并在全省各級法院開展試點工作。發生人身傷害賠償糾紛時,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身傷害賠償的死亡賠償金、傷殘撫恤金(家屬生活費)按照城鎮居民的賠償標準計算。
這次試點意義重大,符合時代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法律對生命的平等尊重和保護。也有利于法院統一判決標準和尺度,避免“同命異價”的現象。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灣客戶端記者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