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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與被告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原告對被告的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與身份、關系有關的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與身份、關系有關的訴訟;
對被強制教育措施人員提起的訴訟;
(4)針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三、注銷戶籍后管轄權的確定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對雙方當事人或者被告人被監禁、強制教育措施的管轄權的確定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的解釋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均被服刑或者被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管轄權。被告人被監禁、強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監禁、強制教育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均為軍人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法律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雙方均為軍人或者部隊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6.配偶一方或雙方離開居住地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離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居住地一年以上,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后,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7、在中國境內結婚定居國外的華僑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定居國法院不予辦理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當事人在國內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管轄權。
8、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在境外結婚定居的華僑,定居國法院不予辦理離婚訴訟的,國籍國法院有管轄權,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居住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9.一方居住在國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國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另一方居住在境內的,無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由境內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外國當事人向所在國法院提起訴訟,境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10、雙方均在國外但尚未定居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中國公民雙方都在國外,尚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以原告或者被告原居住地管轄。
11、已離婚、定居國外的,仍存在財產分割糾紛。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中國公民離婚后,雙方當事人均已在國外定居,僅提起國內財產分割訴訟的,管轄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