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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兩歲以下兒童一般由母親撫養。發小魯提醒,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在涉及兩歲以下子女撫養問題時,主要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遵循這一意見。父母同意兩周以下的孩子和父親一起生活,并照顧孩子的健康。如果對生長沒有不利影響也是允許的。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是否由父母一方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仍有撫養、教育、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贍養權可以重新裁定。主要情況是:與子女同居一方因患重病或者殘疾,無法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同住一方未履行撫養義務或子女受到虐待,或與子女同住對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等。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子女同居一方因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法繼續撫養子女的;
同居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兒童,或者同居對兒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
年滿八周歲的子女愿意與對方共同生活,且對方有撫養其的能力;
有其他正當變更理由的。
變更監護權申請書書寫格式:
1.原告和被告必須列出他們的姓名、地址、****等。
2.訴訟索賠。要求變更子女監護權、子女撫養費由誰支付、訴訟費用負擔等。主張必須明確。
3.事實和理由。主要需要說明對方哪些方面不適合撫養孩子,自己撫養孩子哪些方面更有優勢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