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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秦孟飛
編輯|王艷
在農村,村民遇到問題,第一反應就是找村委會。然而,村委會真的能負責所有事情嗎?農村征地中,村委會可以直接征用村民的土地嗎?村委會有權簽訂補償協議嗎?
1、村委會的性質是什么?
村委會由中國大陸鄉所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2、村委會是否有權與村民簽訂補償協議?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鄉鎮公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村莊。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意見。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決定。征地補償、安置糾紛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3、與村委會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與村委會簽訂的補償協議需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分析:
第一種情況,如果村委會依法接受征地人委托,以政府征地部門的名義與村民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則該征地補償協議的簽訂是合法的。無其他違法理由的,有效。應當依法并按約定履行。如果協議執行過程中出現爭議,村民可以向征收方即委托村委會進行相關簽約行為的行政機構追究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必須確認村委會是否有征地部門合法的書面授權文件。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豫行終276號判決書明確,村委會與村民簽訂的《村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應視為受區政府委托的行為。區政府制定了農村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安置方案,相關資金也由區政府予以保障。因此,應確定區政府為涉案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行政責任主體。
雖然村民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村委會與村民簽訂的,但協議內容是按照區政府制定的拆遷安置方案,對被拆遷村民房屋進行安置補償和搬遷獎勵。目的是推動和完成村莊棚戶區改造。該作品具有明顯的行政協議屬性。
因此,村委會與村民簽訂村屋拆遷補償協議的行為應視為受區政府行政委托實施的行為,其法律后果應由區政府承擔。
第二種情況,如果村委會以自己的名義組織實施征地活動,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與被征地農民簽訂征地協議,則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制定征地或者補償安置方案,因為村委會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制定征地或者補償安置方案。依法不具備相關職權。組織實施征地活動,在此前提下,與村民簽訂的征地補償協議應為無效合同。在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下,村民可以向當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舉報并申請調查,并通過訴訟確認協議無效。
經過以上分析,相信農民們對這個問題的答案已經有了初步的認識:與村委會簽訂的征地補償協議不一定有效或無效,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但村委會以自己的名義組織實施征地,要求村民簽訂征地協議,肯定有貓膩。
如果有農民朋友遇到村委會與他們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情況,一定要慎重簽署。具體情況可以咨詢專業的征地拆遷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他們可以確認征地項目的性質和合法性。您在簽署和交付土地前必須確保您的合法土地權利不會受到侵犯,避免出現土地被占用、協議無效、維權遇到障礙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