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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為查明案件事實,公平合理地實施影響他人權利義務行為的行政處罰,所采取的會議形式。涉及廣泛意見的公開聽證會。
聽證會是行政機關在做影響他人權利義務的事情時采用的會議形式。它應該是高度公平的,能夠代表大多數人的愿望和想法。聽證會具有準司法性質。參見訴訟過程中采取兩位當事人對峙、中間主持的結構模式。庭審過程中,主持人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述,并向證人提問。控辯雙方可以交叉詢問證人并進行辯論。這樣,控辯雙方的證據在聽證過程中得到充分展示,保證了當事人的平等地位和行政處罰的公正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證照、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請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當事人請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當事人不承擔。
聽證會按照以下程序組織:
當事人請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通知后三日內提出;
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前七日將聽證時間、地點告知當事人;
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審判長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表參加聽證會;
聽證中,偵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辯護、質證;
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經當事人審核核實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經聽證后,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適用的聽證程序及具體操作步驟
根據執法偵查人員的處罰建議,確定聽證程序屬于聽證適用范圍的;
向當事人發出《聽證告知書》詢問是否要求聽證。聽證請求應當在接到執法機關通知后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確定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主持人,并提前7日通知當事人;
召開聽證會。
有偵查人員、取證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和處罰建議;
聽證主持人詢問當事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并出示有關證據和材料;
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進行答辯;
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與偵查人員、取證人員就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
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作出最后陳述;
主持人將征求各方面的最終意見;
聽證筆錄送當事人或者委托人審查時,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主持人應當向執法機關負責人報告聽證情況,并提交聽證筆錄。執法機關應當按照一般程序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
聽證會前的準備工作非常重要。應提前詳細了解和熟悉聽證會流程,特別是本次聽證會的重點內容,并進行預演,以控制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
提前聯系安排場地、準備麥克風、制作座位卡等詳細工作,確定發言人發言順序,發言結束后進入聽證辯論流程,錄音員必須做好錄音工作,宣布目的聽證會的內容、場地紀律、發言者義務等。避免在聽證會期間偏離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