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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總檢察院刑訴[20XX]283號指控被告人吉某犯詐騙罪,并于20XX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紀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已結束。
以下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詐騙罪的判決書摘錄:
檢察機關是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季某,男,高中文化,退休,戶口在本市普陀區(qū),暫住于本市普陀區(qū)。20XX年3月23日,他因涉嫌詐騙罪被取保候審。
經審理查明,20XX年10月至20XX年1月,被告人紀某向受害人羅某等人謊稱可以介紹對方認識相關領導,從而獲得大型裝修工程或建筑工程。在騙取羅某等人的信任后,紀某先后通過微信收到羅某的人民幣元,該筆錢被其花掉。
20XX年2月18日,被告人紀某接到電話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到案后,他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庭審中,被告人紀某提取現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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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被告人紀某及辯護人對上述事實均無異議,并有被害人羅某的供述,證人陳某1、李某、吳某、陳某2、陳某3的證言,報案材料、證人確認等證據。公安機關出具的消費記錄、欠條、微信賬號信息、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微信轉賬記錄、微信交易明細、戶籍信息、工作狀況等足以作為身份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紀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巨額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定罪。被告人吉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紀某在取保候審期間能夠遵紀守法,有悔罪表現。他可以依法申請緩刑,接受考驗。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建議采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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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案情況及賠償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第67條第1款、第52條、第53條、第72條第1款、第3款、第2款、第73條第3款的規(guī)定,6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紀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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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吉某回歸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工作,做一名對社會有益的公民。
2、將備案的元返還給被害人羅某。
如果您對本判決不服,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提出書面申訴的,應當提交申訴書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