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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實
2022年1月19日,周某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同年10月24日被釋放。沒想到周出獄后,竟對同村證人沉某懷恨在心。2022年11月24日第一天,他在電話中辱罵、威脅沉某十多分鐘。
2023年1月24日23時許、2023年5月16日21時許,他兩次在沈家門口持菜刀辱罵、威脅沉某,并對沉某的妻子做出砍傷、威脅的行為。
案發后,檢察機關以打擊報復目擊證人罪對周某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
河南省睢縣法院認為,《刑法》《刑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周某持刀侮辱、威脅證人沉某,并持刀威脅沈某的家人。他對沈氏進行了報復。其行為已構成打擊報復證人罪。同時,周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次犯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屬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由于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其自愿認罪并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考慮到周某的犯罪行為性質、供述情況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根據《刑法》等相關規定,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法官提醒
阮傳超遂縣法院
刑事法庭庭長
在訴訟過程中
證人是了解案件事實的公民
應履行的法律義務
證人出庭作證
及時查清案件事實
準確適用法律
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發揮重要作用
因此,證人作證也受到法律保護
發泄對證人的個人仇恨
實施威脅、恐嚇和暴力
公開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等。
不僅侵犯公民的權利
這也影響了國家機關正常履行職責。
將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案件材料來源:睢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