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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經常在新聞中看到,法院判處罪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那么這個緩刑是什么意思呢?它和立即執行死刑有什么區別?是否意味著死刑緩期執行就不需要執行了?還是應該判他死刑,兩年后再處決?今天我就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不需要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將通過勞動改革來實施,觀察效果。法律規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不需要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當然,這也是我國特有的法律制度。
適用死刑緩期執行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有應得的死刑;其次,死刑不必立即執行。對于必須立即處決的罪犯,一般都是故意犯罪、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罪犯。只有這樣的罪犯才會被立即處決。那么有人會問,既然罪犯已經被判處死刑,為什么還需要緩期執行呢?這種情況下,囚徒豈不是更加絕望?劉爵士告訴大家,其實恰恰相反,給予犯罪分子緩刑的不是絕望,而是希望。因為在這兩年里,犯罪分子并沒有只是坐等死刑執行,而是通過他們的積極表現來爭取生存權,因為如果他們在這兩年里表現得好,甚至立功的話,那就完全可以把死刑變成無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甚至提前出獄。比如,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雖然法律對人的生命是寬容的,但并不意味著我們可以毫無底線地違法。相反,我們應該遵守法律,不要逾越法律的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