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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以綁架方式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防。”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對綁架、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可以實施正當防衛,而且是無限制的防衛。但需要澄清以下幾點:
一、什么是特殊防衛?
特別防衛又稱“特別正當防衛”、“不得過度防衛”、“無限防衛”。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因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或者傷亡的,不屬于正在實施的毆打、殺人行為的防衛行為。”、搶劫、強奸、綁架或者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如果這樣做,則不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對于上述暴力犯罪,如果采取正當防衛,無論是傷害、殺害犯罪人,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但上述犯罪不包括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但“兩中一教育部”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到,以綁架方式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可以采取正當防衛,適用無限制防衛。
二、什么才是“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
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暴力”是指行為人對受害人進行捆綁、堵嘴、蒙眼、毆打等直接身體脅迫,或者對受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脅迫”是指對受害人及其家屬進行精神脅迫或者暴力威脅。“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使用毒品、醉酒等使被害人昏迷的方法。目的是讓受害人處于無法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境地,使受害人被強行控制,失去行動自由。利用上述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人只要能夠對其進行正當防衛,且防衛不受限制,就不會受到刑事追訴。
例如,2020年8月23日,云南麗江永勝,一名3歲男孩在路邊玩耍,被一名女子抱起并用車帶走。這種強行帶走3歲男孩的方式是否屬于綁架?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看法,但我認為這個男孩是被綁架了。至于女子帶走男孩的最終目的,我們不得而知,也無法判斷。我們只需要知道這個小男孩有被綁架的危險就可以了。好吧,但是我們有理由相信,她使用的手段是暴力的,她強行把小男孩逼上了車,因為小男孩并不是自愿和她一起上車的,他沒有反抗的能力,被完全被她控制了。此時此刻,如果我們對帶走小男孩并打傷或殺害的女子進行正當防衛,我認為是符合“兩中一教育部”關于正當防衛指導意見規定的條件的,不會受到刑事起訴。當然,每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必須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綜上所述,此次“兩高一部”在自衛指導中均提到了拐賣婦女兒童罪。立法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加大對這些可惡的人販子的打擊力度!鼓勵人民群眾敢于行動起來,制止這種卑鄙的犯罪行為,動員人民群眾共同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弘揚社會公平、正義、正氣的精神!人口販子的罪行是不可饒恕的。作為“人”,他們什么也不做。國家應該加大力度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全社會應該共同努力,毫不留情、不留情地打擊這些犯罪分子,堅決打擊那些向兒童伸手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