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家庭暴力,簡稱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限制、殘害或者其他方式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造成傷害、毀滅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影響受害人的身體,給受害人造成身體或精神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在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一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可能導致死亡、重傷或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國家家庭暴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幫助。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水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禁止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第二款禁止重婚。已婚人士禁止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賣淫、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委會和所在單位應當勸阻、調解。對于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委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受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經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實施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對他人造成一定傷害的行為。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和其他方面。持續且反復發生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