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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A公司規定每月10號發放上個月的工資。2021年5月15日,李提出辭職。該公司人力資源總監告訴李某,按照公司規定,工資將于6月10日發放。李某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工資應在離職時支付。我想問一下:
公司什么時候支付李某的工資?
李某如何維權?
01我們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工資支付條例》第9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全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逾期不繳納的,責令用人單位繳納應繳納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工資。對工人的額外補償:
未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對于那些不想看法律的人,我給大家總結了以下幾點:
辭職時應當支付遣散費。
未按時支付離職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額外支付補償金。
02公司什么時候發工資?
我們發現,實踐中很多單位都是在4月份的某天發放3月份的工資,比如7號、10號、15號等。嚴格來說,當月工資應該在當月或下月初支付。如果是10日或者15日繳納的,就不再符合法律規定了。
但我們清楚知道的是,辭職后,《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單位應當在辭職當日支付離職工資。
本案中,公司同意李某的工資于次月10日發放,屬于違法行為。
03李某如何維權?
在此情況下,該公司的行為已不再符合法律規定。工人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如果公司投訴后未及時支付工資,可以提起勞動仲裁。仲裁期間,他們可以要求公司額外支付應付金額的50%。%-100%額外補償。
比如,李某在公司的辭職費為1萬元,但李某投訴后公司仍未支付,則在仲裁時,他可以在1萬元辭職工資的基礎上要求額外賠償5000-1萬元。
另外,如果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工資、未繳納社保、未簽訂勞動合同等其他違法行為,也可一并提出。
我們來總結一下:
員工辭職時,單位應在員工辭職當日結算工資,否則可能面臨投訴、仲裁等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