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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毀贓物是指銷毀、變賣贓物。出售贓物,即犯罪分子出售犯罪所得的財產。它還指犯罪分子以外的人購買、改變或出售贓物以獲取利潤的行為。那么,販賣贓物罪是什么罪,刑法規定的刑期是多長呢?
網友咨詢:朋友代賣了偷來的車,價值約20萬元。目前案件尚未偵破,他已作為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這位朋友可能知道這是一輛偷來的車。案件偵破后,這位朋友將如何判刑?這是他第一次出售贓物。
湖南遠大律師事務所聶兆紅律師答:
販賣贓物罪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是贓物而取得的,涉嫌窩藏、轉移、收受、出售贓物罪。如果你事先和小偷約定好,小偷盜竊后購買。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而隱匿、轉移、收買、變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同時或單獨處以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從金融機構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
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聶兆紅律師分析:
在我國,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以及由此產生的收益而代他人出售的行為。明知是犯罪所得,低價收購并據為己有,或者低價收購高價出售以獲取利潤,也屬于掩蓋、隱匿犯罪所得的行為。犯罪和犯罪所得。如果雙方事先共謀,則按共犯論處。
“犯罪所得”是指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污等犯罪取得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窩藏、轉移、收受、代售”贓物是犯罪所得該犯罪的要素。這四種行為只要有以上情形之一,就構成本罪。“隱匿”是指將贓物隱瞞他人,或者為犯罪分子保管贓物,使司法機關無法取得。“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其他地方,使偵查機關無法偵查。“收購”是指購買贓物以出售。購買贓物自用,不構成本罪。“代售”是指代犯罪人出售贓物的行為。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實踐中應注意以下三點:
1.犯罪團伙、集團分工犯罪,負有隱匿、販賣贓物的責任,應當以共犯論處,不應當按照原罪論處。比如,偷車集團里有的人專門偷車,有的人專門賣車給他們。所有人都應該因盜竊而受到懲罰。
二、犯罪分子本人窩藏、轉移、販賣贓物的,僅按其所犯罪行處罰,不按本條規定數罪處罰。之所以這樣處理,是因為把犯罪與窩藏、販賣贓物視為一個完整的過程。對藏匿、倒賣贓物的行為不再單獨處理。只有隱匿或者為他人出售贓物的行為才構成本罪。
3、行為人事先與其他犯罪分子有盜竊、詐騙、搶劫、搶劫、貪污、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而后隱匿、出售、購買犯罪分子所得的贓物的,以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沒有前共謀或者后共謀,故意隱匿、出售、收買贓物實施犯罪的,依照本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應當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活動,堵塞了犯罪分子盜竊、搶劫機動車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合法財產的渠道。根據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號文件中,窩藏、轉移、獲取、出售贓物罪正式取消,改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
聶兆紅律師只做刑事辯護,辯護的有效性是檢驗專業性的唯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