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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治安違法與糾紛調解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治安違法與糾紛調解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治安處罰后不需要調解,已經失去了調解的意義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故意損毀財物等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成功了,雙方當事人簽定調解協議并履行了,就不再進行處罰了。正常情況下是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則作出處罰。如果已經處罰了,就不需要調解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打架被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法,是不能重新申請調解的,如果未處罰的,調解達成協議后,可以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前提條件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扶養、禮儀、財產等民間關系引起的權益爭執。對于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作了明確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制造噪聲、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調解處理。
擴展資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治安違法與糾紛調解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治安違法與糾紛調解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