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連續犯罪者
所謂連續犯,又稱連續犯,是指犯罪行為持續一定時間的犯罪。連續犯的本質在于犯罪行為的持續性,即一定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實施過程中。
連續犯罪者
所謂連續犯,是指行為人故意多次實施同一性質的數起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犯罪的犯罪形態。在司法實踐中,犯罪行為往往始于刑法生效之前,終于刑法生效之后。
不清楚應適用新刑法還是舊刑法。
如何處理“違規者”
根據1998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的《關于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號法律規定,金河新城律師關注的是1997年9月30日之前開始并在1997年10月1日之后繼續或繼續的行為。
以及1997年10月1日前后犯下的同類罪行,如果新舊刑法都被視為犯罪并應予以起訴,則應與修訂后的刑法一起予以起訴。修改后的刑法嚴于原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和情節,或者法定刑較重的,
修改后的刑法也應適用,但提起公訴時,應酌情從輕處罰。根據這一司法解釋,金河新城的律師應當將犯罪行為視為新刑法生效后發生的犯罪,如果這些犯罪行為開始于新刑法實施之前并持續到刑法生效之后。
適用新刑法。
論連續犯追訴時效的計算
由于我國刑法采用行為終了時生效的法律作為連續犯的追訴期限,因此對“跨法犯”的法律適用應適用新法。然而,當新法的處罰重于舊法時,統一適用新法似乎違背了現代刑法的溯及力前提原則。
即有利于被告的原則。因此,在堅持適用新法的前提下,可以在具體處罰上進行適當調整,既體現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又便于司法操作。
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具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根據刑法的這一規定,
對繼續犯犯罪行為的追訴與對一般犯罪的追訴在時效上存在明顯差異。一般犯罪從犯罪之日起算,持續犯罪從犯罪終了之日起算。從刑法關于繼續犯追訴時效的規定可以看出,無論持續多長時間,
只要犯罪還在繼續并且沒有結束,整個犯罪時間就沒有結束。從開始到結束的犯罪時間是一個犯罪,按一個犯罪處理。這是法律規定繼續犯作為一罪處罰的法律依據。實踐中難以解決連續犯時效的適用問題。
理論上有爭議的是重婚罪的限制。
重婚屬于持續犯罪嗎?
重婚罪是否為延續犯,刑法學界存在肯定與否定之爭。首先,關于重婚是否為延續犯罪,肯定認為,無論重婚是登記的還是非法同居的,
其侵犯的客體是我國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即使登記后構成重婚,這種非法同居仍處于延續狀態。否定說認為從重婚登記或非法同居確認構成重婚之日起犯罪完成。
將來的繼續行為對犯罪的成立沒有影響。其次,關于重婚罪追訴時效的計算,肯定了重婚罪犯罪既遂后,夫妻非法關系的繼續不僅是非法狀態的繼續,也是犯罪狀態的繼續。因此,對于構成重婚罪的行為,
無論重婚持續多長時間,追訴時效都應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另一方面,否定說認為重婚構成犯罪后,其婚姻關系的繼續已經屬于違法狀態的繼續,而不是犯罪狀態的繼續。
如果以這種違法狀態的結束作為追訴時效的起算日期,就等于宣告重婚罪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這與法理相悖。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對于重婚罪是連續犯還是立即犯,應當根據情況進行認定:對于以婚姻登記形式實施的重婚罪,重婚罪的行為人已經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形成,犯罪成立,具有立即犯的構成特征,屬于立即犯。因此,
登記結婚后重婚的時間是違法狀態的繼續,而不是犯罪狀態的繼續;非法同居形式的重婚行為不同于采取婚姻登記形式的既遂犯。
非法同居是重婚行為人重婚的既遂形式,刑法修改為一并追訴。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的含義,如果犯罪行為開始于新刑法施行前,并在新刑法生效后繼續結束,則應視為新刑法生效后發生的犯罪,應適用新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