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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咨詢:我在公司擔任銷售職位,工資是底薪+獎金。獎金按月、季、年計算??己私Y束后,我的月績效基本排在公司第一。2022年11月,我因與公司理念不符而主動辭職。公司也給我發工資了。不過獎金方面,只在11月份之前結算了月度獎金。其他季度獎項和年度獎項也已塵埃落定。該公司表示,按照公司規定,必須等到明年2月份才能發放,而且員工必須在崗才能發放。
但是,我從來沒有見過單位的規章制度。事實證明,這并不是部門領導在郵件中所說的關于獎金的內容。
請問,公司的做法正確嗎?我可以獲得季度獎勵或年度獎勵嗎?
律師解答:為了激發員工的積極性,拓展業務,也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很多企業會在基本工資之外,結合勞動者的工作表現和企業福利,制定獎金管理辦法,大部分企業都會制定獎金管理辦法。他們對獎金管理有特殊規定。年度獎金是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給予職工一定的年終獎金。
不過,公司也規定,如果員工中途或年底辭職,公司往往不會發放獎金。因此,年終獎發放問題往往成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糾紛的導火索。
那么,如果員工在年終獎發放前主動辭職或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他是否還能享受年終獎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這個案例:
1.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年度績效獎金或年終獎金的發放方式。至于具體如何支付,用人單位可以行使管理權和用工自主權: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經營情況和職工的工作表現發放獎金。根據績效等制定獎金發放標準和條件,自主決定是否發放獎金。
但是,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內容合法、合理,經過合法的民主程序,向勞動者公開或者告知,并具有實踐操作性。
2.在年度績效獎金或年終獎金之前辭職的員工是否可以獲得年終獎金,應根據單位的規章制度并結合員工辭職的原因、時間、工作表現和情況對單位的貢獻等因素。所有的情況都被考慮到了。我們不能因為員工中途解除勞動關系而拒絕支付工資,特別是對于年底基本離職的員工。如果僅僅因為付款時不在崗就拒絕付款,這對員工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員工當然有權利領取年終獎。
三、回到本案網友咨詢,我們認為網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與單位溝通維權:
1、要求單位提供規章制度有效的證明,特別是是否經過民主程序、員工入職時是否公開告知。否則,即使有這些規章制度,對網友來說也不起作用!
2、據網友描述,他的獎金包括月獎金、季度獎金和年終獎金。那么,單位發完月度獎金后,季度獎金也要發完;年終獎,因為單位的規章制度還沒有對網友生效,所以網友們可以辯稱,至少可以按照工作時間的比例領取年終獎!
4、因獎金發放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自己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證明不支付年終獎的合法性、合理性。如果單位不能證明的,則以職工的補償為依據。將按績效和獎金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