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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系其實比較簡單,但它不僅涉及夫妻關系,還涉及財產和債務問題。關于財產的問題,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才會進行分割,但對于債務,無論是結婚期間還是離婚后,都會涉及到對方。那么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的債務是否必須由另一方承擔呢?
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承擔的債務并非全部都是連帶債務,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有共同債務,也有非共同債務。那么如何區分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呢?我國《民法典》有明確規定。
首先是婚前債務。婚前債務不是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因此婚前債務屬于個人債務。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屬于連帶債務。例如,如果債務是為了婚姻,或者雙方婚前已經同居,債務是為了雙方共同生活,即使是個人債務,仍然是共同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沒有撫養關系的人負有債務的,該債務也被視為個人債務。還有一方有不合理的開支,比如一方吸毒、賭博或者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那么這些債務也屬于個人債務。此外,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產生債務的,該債務也屬于個人債務。
個人債務和連帶債務的承擔方式肯定存在差異。個人債務由雙方各自承擔,連帶債務則需要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當然,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執行。但個人債務則不同,只有當事人的財產才能強制執行。
原則上,連帶債務等于一人的一半,但夫妻之間的債務是連帶責任,這意味著債權人有權向配偶雙方共同或向其中一方追償全部債務,并且雙方都有權追償。夫妻有償還債務的義務。但如果超出了您應承擔的部分,您可以向對方追償超出部分。
當然,夫妻可以簽訂書面協議來約定財產和債務。只要該協議是基于雙方的真實意愿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該協議就是有效的。那么夫妻之間可以達成什么共識呢?就像個人財產、共同財產、個人債務、共同債務一樣,這些都是可以明確約定的。雙方有書面協議的,一般以夫妻雙方的書面協議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