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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成立,意味著兩個人有權利和義務維護婚姻的規定。雙方一旦達成共識,就不能反悔。但有時一方會出爾反爾,給另一方造成傷害。受害方可以要求對方離開家。我們來看看關于離家出走的解釋以及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保持房子干凈的解釋是什么?
“清潔身體并離開家”并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這一要求沒有法律依據。一般是指當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一方要求另一方在退出婚姻時不得獲得任何共同財產。對于該協議的效力,以下情況應當區別對待:
1、場景一:約定一方提出離婚,則“離家出走”,所有家庭財產歸另一方所有。
該協議違反婚姻自由原則,無效。該協議通過規定所有家庭財產屬于對方的方式強制雙方不得離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中的離婚自由。附條件的民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該民事行為無效。該協議侵犯了離婚自由,違反了第《民法典》條中“婚姻自由”的規定,因此無效。
2、場景二:約定一方若發生婚外情,則“離家出走”,所有家庭財產歸另一方所有。
在這種情況下,“收拾干凈離開家”的協議應該是有效的。協議中規定“一方發生婚外情,則‘離家出走’,所有家庭財產歸另一方”,是夫妻雙方意愿的真實表達,不違反婚姻法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可以參照協議。當然,財產分割不能違反法律的硬性規定和原則。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有效協議,但如果財產分配明顯不平衡,法院可以做出適當調整。也就是說,當法院支持“收拾干凈、離家出走”的承諾時,如果過錯方將無法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也可以酌情保留一定份額的財產。
場景三:因婚外情等原因與配偶簽訂協議,規定如果再次發生婚外情,必須離婚,失去孩子撫養權,“收拾干凈離開家”,所有家庭財產將被歸還。屬于你的配偶。
此類協議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婚外情“收拾干凈離家出走”協議有效。這部分可以被認為是雙方簽署的有條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對于未來離婚時財產分配的安排。當約定的條件滿足時,即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打掃衛生、離家出走并不是一個法定名稱,只是民間的一個流行詞。但是,在我國法律中,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錯誤,另一方在發現婚姻解除時,可以通過協議將婚姻中的財產轉移到自己名下,這已經達到了標準離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