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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評論員力也
跳樓、喝農藥是被執行人常用的威脅手段,目的是阻礙執行。以下兩條信息為例。
首先,浙江省金華市的鄭某欠王某合伙貸款10萬余元。經調解達成還款協議,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有效。鄭某未按照協議履行,王某申請強制執行。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新的協議,但鄭某再次違約。2020年11月上旬,執行法官前來對鄭某進行進一步偵查。鄭某感到愧疚,絕望地跑到陽臺上,喊道:“你們誰都不許進來,誰進來了,我就從這里跳下去!”執行法官等多部門人員齊心協力,將鄭某從窗臺上救出,帶回法庭。鄭某拒不上報財產,并以威脅手段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義烏市人民法院決定處以罰款1000元,并拘留5日。
二、2020年11月17日,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梁某送達限期拆遷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搬出涉案房屋。當天內就他自己的情況而言。梁女士和丈夫林女士充耳不聞。11月18日上午,法院執行局依法采取強制疏散措施?,F場,執法人員耐心地向情緒激動的梁某、林某解釋法律,勸說他們配合執法工作。梁某利用林某與法院“討價還價”的機會,悄悄離開現場,來到樓頂,試圖以跳樓的方式威脅警察。法警迅速將梁某控制并帶到布吉法院進行教育訓誡。至當日12時許,涉案房屋順利移交給申請執行人。在執法人員的教育下,梁某反思了自己的不當行為,并向法院表示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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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兩名被執行人以威脅手段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他們為此付出了代價,也是理所應當的。
執行生效判決是被執行人的義務。但實踐中被執行人逃避執行、阻礙執行等情況時有發生,有效判決的確定性和權威性受到挑戰。這不僅阻礙了申請人實現勝訴權利,也削弱了司法公信力。跳樓、喝農藥等威脅,試圖達到阻礙執行的卑鄙目的,是一些被執行人慣用的“伎倆”。自利沒有錯,但不能建立在傷害他人的基礎上。本來就是別人的東西,你竟然想占為己有,這是完全沒有道理的。在有能力履行的情況下卻拒絕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規定的義務,是一種可恥、丑陋的行為。拒絕的結果很可能會讓申請人陷入困境甚至走入死胡同。實在是太不合理了!
有人說,沒有人強迫“老人”去死。他們采取跳樓、喝農藥等手段來阻礙執行。盡量避免悲劇固然是一件好事,但如果你犯了錯誤而最終死了,也沒什么遺憾。這有點極端,但也不完全錯誤。生命誠可貴,人生沒有回程車票。如果你因不義而死,你的死就會比鴻毛還輕,你的死也不會遺憾。試想:你不主動履行法律義務,并以死亡威脅阻礙執行。如果你的陰謀得逞,申請人會怎么做?設身處地想想,如果你是申請人,你難道不想通過執行來實現自己勝訴的權利嗎?如果你的陰謀得逞,法律的尊嚴又到哪里去了?換位思考一下,如果你在法院執行局,有人阻撓執行,導致失敗,你不覺得司法權威受到侮辱嗎?如今,騷擾、探訪、迫害的鬧劇時有上演,“我死有理”、“我有罪有理”等謬論層出不窮。這種綁架道德判斷的丑陋行為應該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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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被執行人受到跳樓、喝農藥等卑鄙手段的威脅,給執行工作帶來一定壓力。一些申請人要求加強執法,這是正常要求。不過,該案負責人卻一臉困擾地說道:“被執行人被逼得著急,萬一跳樓喝農藥什么的,誰來承擔責任?萬一出了事,萬一上頭追究責任,他們就有很多飯吃了,走吧!”法院面臨維穩壓力,執行人員有意識形態顧慮,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只要執行過程中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只要被執行人的極端行為得到及時處理,即使被執行人以抗拒執行、自殺等罪名,結果,執行人員根本無法承擔責任。明知高速公路車輛通行、穿越高速公路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仍然有人故意穿越高速公路,釀成慘劇。這應該不是高速公路公司的責任吧?
“以人為本”的理念并沒有錯,但過分強調就不恰當,而且可能會被一些居心不良的人用作保護傘。那些為了阻礙執行而采取跳樓喝農藥的人,不能排除他們心中有這種小九十九的存在。須知,不少“老人”心機重重、精于算計,是多么精明?。〔粓绦猩袥Q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違法者還在明目張膽地上演一場求死求生的鬧劇。這不是一種不正當的做法嗎?如果強大的國家機器向不法之徒妥協,豈不是永遠令人笑逐顏開嗎?如果執行受阻,當事人不敢走極端,勝訴方得到的只是一張“法律條”。如何體現公平正義?劣幣驅逐良幣,正義讓位于邪惡,社會絕對沒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