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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也稱為自愿離婚或登記離婚。在我國《民法典》婚姻部分,稱為雙方自愿離婚,是指經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方式。那么,協議離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76條至1078條的規定,協議離婚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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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必須遵循自愿原則,即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必須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一致,意思必須完全真實。一方因對方或者第三人的欺詐、脅迫或者重大誤會而達成的離婚協議無效。同時,男女當事人均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離婚協議無效。需要注意的是,涉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糾紛只能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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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倆簽署的離婚協議妥善處理了離婚后的子女、財產等問題。也就是說,離婚協議要妥善處理好離婚后孩子由誰來撫養、孩子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支付、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問題。離婚后一方是否需要向另一方提供經濟幫助。處理這些問題必須以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等為原則,同時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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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離婚的夫妻必須經過“離婚冷靜期”。這是為了避免夫妻之間沖動離婚而設立的制度。即自婚姻登記機構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您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